歷史遺跡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105.12.20 勞動基準法修法宣導會(一)--高雄市勞工局,劉芸卉檢查員

不仔細看不知道,上完課以後才知道修法裡面有那麼多梗~!
圖片來自勞動部網站 小勞男孩向前行(高雄市勞工局臉書粉絲團)







一.基礎概念:
1.全月制工作者(月薪):每月上班達176小時或每週上班達40小時以上,以月薪計價者。
全月工作者的時薪計算方式:月薪/30/8。
2.計時制工作者:以時薪計算薪資之工作者。106/1/1 基本工資為133元/小時。與上班時數無關。
3.部分工時制工作者:每月上班未達176小時,每週上班未達40小時。
部分工時制工作者可以約定月薪。時薪計算方式為月薪/每月總工時。
又,部分工時工作者及計時制工作者享有勞基法一切對勞工的保障(權利),如休息日/例假日加班費、特休、勞保...等。

二.關於計時制工作人員:
1.計時工作者須於班表內排定休息日與例假日。不得以工作日之工作總時數未滿40小時為由規避休息日、例假日之安排。
2.延伸影響:
(1)居服員的班表需排定休假日、例假日。雇主要求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出勤須依勞基法規定發給加班費。
(2)這些加班費是否有納入居服標案的委託金額中,還是要承包單位自籌,需針對標案整體經費精算。就勞工局的角色,不會因為是社會局委託案沒給錢就讓[居服員休息日加班沒有加班費]。

三.關於工資清冊(薪資條)
法源基礎:勞基法23條、38條
1.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月薪(本薪)計算方式(含公式)
(2)加班費及其他收入(如獎金或津貼)計算方式(含公式)
(3)特休載明
2.可以不用紙本方式呈顯(web,email皆可)。
3.便於調閱(不然勞檢的時候會很慘)。

四.排班:
1.[休假日]:除了[例假日]以外的放假天叫做[休假日]。如休息日、特休、國定假日都是休假日。勞基法39條:[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2.勞基法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日與休假日的周期為勞雇雙方約定)。

105年09月10日勞動條 3字第 1050132134 號令
三例外四原則:
三例外:

(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
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
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
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四原則:(1)雙方必須簽定實施時間、
(2)必須考量勞工健康及安全、
(3)勞工可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隨時終止、
(4)實施例假原因消失應立即回復原例假日。

3.例假日要【固定】、【固定】、【固定】,最好可以寫在聘僱契約書裡面。
休息日可以每週不同天。
例假日和休息日不一定要排在一起。

4.排班
第一日不表示等於星期一。勞雇雙方可自行約定例假和休息日是星期幾。
週休二日制:工時8小時/日,40小時(5)/週。全年免出勤日為116(勞基法30條第1)
日數
正常工時
8
8
8
8
8
休息日
例假

所謂的變形工時,是在40小時/週的概念之下,進行每日上班時數與每週上班天數的調整。
2週變形工時: 工時10小時/日,40小時(4)/週。全年免出勤日為168
日數
第一週
例假
休息日
10
空班
10
10
10
第二週
例假
休息日
10
空班
10
10
10
如果要求[空班]時出勤,須依勞基法24條發給加班費(空班出勤[非正常工時]

4週變形工時(1): 工時8小時/日,每2週至少2日例假。每4週例假連同休息日至少8日。
最大值可連續12日出勤(包含3日休息日出勤)
日數
第一週
8
例假
例假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8
第二週
8
8
8
8
8
8
8
第三週
8
例假
8
8
8
8
8
第四週
8
例假
休息日
8
8
8


4週變形工時(2): 工時10小時/日,每2週至少2日例假。每4週例假連同休息日至少8日。全年免出勤日為168
最大值可連續9日出勤(包含3日休息日出勤)
日數
第一週
空班
空班
空班
10
10
10
10
第二週
例假
例假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10
10
第三週
10
10
10
10
例假
10
10
第四週
休息日
空班
10
10
10
例假
10

8週變形工時:
雇主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後,將8週內之正常工時重新分配。但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總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30條第3)
日數
第一週
8
8
8
8
8
8
例假
第二週
8
8
8
8
8
8
例假
第三週
8
8
8
8
8
8
例假
第四週
8
8
8
8
8
8
例假
第五週
8
8
8
8
8
8
例假
第六週
8
8
8
8
8
8
例假
第七週
8
8
8
8
8
8
例假
第八週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休息日
例假


其他人資顧問的說法

『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當天有活動怎麼辦?


五.關於加班費:
1.薪資呈顯:
薪資條上的加班費需要分列:延長工時加班、休息日加班、例假日加班、國定假日加班。因為計算的倍率不一樣。
2.計算倍率


3.假設勞工薪資36,000/月,1200/日,150/小時
工作日加班
國定假日加班
·         規定:2小時加1/3,之後每小時加2/3,不得超過4小時
·         試算:加班4小時,
150+(150*1/3)*2=400
150+(150*2/3)*2=500
·         當日工資:1,200+900=2,100
·         規定:給予加倍工資(原有+1),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超過8小時依勞基法24條規定。
·         試算:8小時加給11,200元。
·         當日工資: 1200+1200=2,400
例假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
·         規定: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可出勤,除發給加班工資之外,再加補休一天。加班未滿8小時仍須給一日工資。
24小時內報主管機關核備同意,每次都要報備。
·         試算:2日工資+1天補休
·         當日工資:1,200+1,200=2,400+1天補休(1,200元隱性成本)=3,600
·         規定:2小時加11/3,之後每小時加給12/3,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
·         試算:加班4小時,
150+(150*11/3)*2=400
150+(150*12/3)*2=1,500
·         當日工資:1200+1900=3,100

所以在不是休息日和例假日的國定假日加班最便宜(哈)

4.計時制人員的加班費計算:若時薪為133元/小時
則休息日加班8小時需付出133*8+133*(1.33*2+1.66*6)=2,748元
因為計時制人員原本沒有出勤就沒有薪資,所以當休息日出勤時,要把原本的1加回去給他。


六.關於加班時數折算補休:
1.解釋令快要出來了~趨勢是比照加班費比例換休。
休息日加班1-4小時要補休6小時(1.33*2+1.66*2,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
休息日加班5-8小時要補休 12.66小時(1.33*2+1.66*6,5小時以上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
2.休息日夜間為2.66倍。
3.105年度加班補休折算為加班費,仍可用1小時休假換1小時時薪,
解釋令出來後,則需解釋令規定之比例換算時薪。
若因105年度無法分列不同比例之加班時數,至少須以1.33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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