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遺跡

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105.12.20 勞動基準法修法宣導會(二)--高雄市勞工局,劉芸卉檢查員

七.勞動部的下一波動作:
1.針對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之適用人員之休假與工時作出解釋令。
2.針對加班換補休的比例作出解釋令。
3.針對特休結算的解釋令(以前遞延的特休該怎辦?)。

八.國定假日全國一致
1.國定假日遇[休息日],要求加班之加班費[從優處裡(以休息日計)],國定假日另行調移(還是要再讓他放一天假)。
2.國定假日遇[例假日],擇日休假一日(被調走的是國定假日,不是例假日)。


九.特休假
1.未休完的特休需結算工資。結算日以[年度終結](到職日計)或契約終止計算。106年到期的特休不可以再遞延~~!!(但105年以前到期已經遞延的特休不包含在這個解釋中,因為法律不溯及既往..看勞動部解釋令是怎麼下吧~..XD)


2.排定特休後勞工臨時決定不休,雇主有[准駁權](不准他不休假)。

3.法條不溯及既往,所以以[成就]當時的特休假計算。不追溯之前的特休假(如104年就滿3年的人,不能加4天假)。
只有106年滿3年的人可以享有14天假。
問題:103年1月3日進用的人,106年1月3日滿3年,但他在105年12/31前只有10天假。所以多出來的這四天假也沒時間休,一定要結算給他。








十.輪班更換班次間隔須達11小時。行政院還沒決定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勞基法34條)。
11小時怎麼來的?
工時最多8+4=12小時,中間每4小時休息0.5小時,故共計12+0.5*2=13小時。
24-13=11小時。

十一.其他
1.社會福利服務機構適用於勞基法84條之1的業種:照服員、監護工。
社工不符合。機構主管也不符合。

2.如果在達到退休要件時被資遣或死亡:
可以先領退休金,在領資遣費。死亡者配偶可以領。

3.護理師包小夜班與勞基法49條女性夜間工作:
若面試時應徵者已知悉需輪三班工作且願意就職,可構成49條中所述[勞工同意]。
又,[代叫計程車(不用給津貼)]也算是【符合勞工衛生安全之舉措】。

4.通勤災害注意事項:因需勞保局認定是否屬通勤災害,
(1)叫警察
(2)醫院開立診斷證明
(3)勞保局同意為職災後,雇主應提供薪資補償。

5.懷孕的婦女要求上晚上10點以後的班,雇主可以拒絕。雇主沒拒絕被查到就是會被罰。無所謂[勞工同意]。(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

6.離職通告是[形成權],離職日的決定是由勞工提出。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所提出的離職日前離開,勞工可要求:
(1)資遣費
(2)給薪日到約定離職的當日。
退休亦同。
退休通告到65歲才有強制力。

7.諮詢電話:07-8124613 #232   08:00-17:00

8.小勞男孩向前行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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