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遺跡

2014年4月1日 星期二

318 服貿學生佔領立法院(4)--關於黑箱


原文刊載於FB.轉載不用通知.免標出處(如果你想標我也不會反對啦!)

看本文之前,請先連到這裡:
引自天下獨立評論--黃丞儀:反對「指鹿為馬」的假民主。

這篇基本上把我想要講得內容講得差不多了,所以只做一點點的補充。

個人想法,這件事情的重點在立法院,而非行政院。
期待行政院江院長或馬總統鼻子摸摸自己認錯把服貿抽回去我覺得可能性很低(當然如果真的最後變這樣那我會給他們一個讚!)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ps1)。
服貿到底是立法院的「備查案」還是「審議案」其實有討論的空間,
但既然今天立法院"諸公"們自己決定了服貿協議應該要被"逐條審查",
(而且KMT的黨主席別忘了你也同意你家的立法委員這樣幹了),
那3/19"張召委"的舉動不知是否可界定為廣義刑法342條的背信罪
(詳ps2:我不是法律專家,請不要鞭我).

這不是黑箱,甚麼才是黑箱! 

這件事情其實叫江院長來是沒什麼意義的,叫"馬總統"意義也不大.
我們需要請KMT的"馬英九主席"好好解釋一下3/19"張召委"的舉動到底是基於甚麼樣的思考判斷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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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補充:

事後發出的立法院公報初稿當天的會議記錄叫做「現場一片混亂」。

你們這些立法委員是怎麼回事?!現在是玩我們就對了?
廣場的學生為了你們的「現場一片混亂」就這樣餐風露宿了十幾天?
衝撞行政院的學生就為了你們的「現場一片混亂」被鎮暴警察打的頭破血流!
而KMT現在竟然只有出面嗆聲的林o池黨鞭和當天躲廁所的傀儡張o忠召委出面鞠躬道歉,好像只要認錯道歉就可以弭平抗爭人士這十幾天的憤怒。
更重要的是,造成社會十幾天的「一片混亂」,馬主席竟然連黨紀處分的指示都沒下。

這不是幕後黑手,什麼才是幕後黑手?

看來要江院長和馬總統為了人民自己抽回服貿可能性微乎其微;
那KMT的馬主席領導無方導致的「一片混亂」,就應該為這件事情負上最大的責任。

KMT的馬主席,您是否能以立法院最大黨主席的身份,勇敢的反映民意,要求黨籍立委在內政委員中做出將服貿協議「退回行政院、待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再『依法送審』」的決議?
否則馬主席您就可以等著人民在年底七合一選舉時徹徹底底的讓KMT的立法委員諸公們好好知道人民的態度,讓KMT的眾人急著與主席您進行切割,讓中常委們好好的處理一下您這位莫名其妙的黨主席。

給反服貿學生的建議:
訴求記得加上一個:
要求KMT黨紀處分林oo、張oo,並追究馬主席的連帶責任。

寫完以後突然發現今天是4/1。所以選在今天鞠躬道歉是否有著特殊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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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1: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前略)..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 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在此不引用"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9-10條乃是因為特別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高於一般法位階的緣故.換句話說,我們和紐西蘭簽"協定",是依據"條約及協定處裡準則"第10條:[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立法院本來就不需要審查.
拿它來和大陸簽服貿類比完全是錯誤的類比.

 ps2:背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為人民處理協定審查事務的立法委員召集人,為了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做出違背[立法委員職責]的事情.損害[全體國民利益](端看這次抗爭要警察加班的多辛苦就知道了). 有沒有檢察官可以研究一下符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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