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遺跡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教育訓練筆記--自立生活運動

自立生活運動 王榮樟

一.概念:消費者自主、跨障礙別。二.主張:障礙者自決(自己選擇,自己承擔責任)。
弔詭:1.什麼叫做「完整的」「決定」自己的生活? 2.決定什麼才算「自立生活」?
*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的差別到底由何而生?
社會化導致價值建構
普遍化到個別化的服務
非障礙者習慣替障礙者做決定與判斷,替他選擇--到底誰瞭解身障者的需求?--
身障者的權利階層化 --需求者必然是專家?專家與需求者的權力關係
--障礙者與非障礙者建立共識之可能性?

三. -身障者 自立生活------ 持續倡議、改變社會態度 /提供多元化社會福利服務 /自我權益覺醒

四.構成要素:
1.權利 2.住宅取得或租金補助 3.生活費用/工作、年金或補助
4.多元服務(ex:個人助理、專業團隊) 5.社區場域 6.多元生活與社會角色

障礙者的需求 VS 行政管理的需求 --
照顧服務的需求如何由家庭、社區、國家(機構)共同合力滿足?

五.「選擇」對人類生命的意義
1.存在心理學。 2.從放棄到選擇--選擇的基礎在於先輩經驗的獲得--角色多元化的建構。

六.自立生活中心:
1.資訊轉介 2.獨立生活技巧訓練 3.同儕諮商
4.倡議 5.其他(家長服務、旅遊喘息、日常生活休閒等)

常識的建構-------------個別化求的滿足
什麼是常識?

家長服務:有障礙者的家長與家長是身心障礙者。

七.身權法50.51條-->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辦法草案

八.排附條款的意義: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

九.自立生活中心:障礙者發聲經驗 伊甸優勢:
1.服務項目、範圍大 2.服務經驗多(服務障別廣度大)
3.有會所模式的經驗 4.身障員工多,可就近進行需求調查

十.挑戰:障礙者本身、障礙者家屬、政策規劃、服務使用者--充權--服務思維與架構的翻轉。

十一.內政部補助計畫:由上而下的政策推動背離原始精神 可將內政部補助方案視為「資源」,以運用資源之方式轉介給需要的障礙者。

十二.社會福利的原始目的?
1.社會需求--解決問題
2.個人價值維護--成本投入

十三.對伊甸來說:調整既有服務之理念,融入自立精神。

十四.「自立生活」東西方價值觀的差距:
1.對家庭的價值觀:個人與原生家庭的關係
2.何謂「更理想的生活」?
3.誰判斷?如何判斷?判斷的能力?
「自以為是」與「自以為專業」
誰的選擇?如何選擇?選擇後誰來承擔後果?社會成本如何支出?
選擇前的知識建構、選擇的歷程、選擇後的責任承擔 誰建構的知識體系?

4.家庭(最少限制)----(社區)----機構(最大限制)
5.協助家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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