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遺跡

2011年7月28日 星期四

有關責信的筆記...

FROM:從組織治理談非政府組織的責信度

李志宏


「責信」一詞原指人們對其行為所應附的責任,針對組織而言,則是組織相關人員對其組織行為與所發展所應肩負的責任,組織管理者與成員的責任越大,責信度越佳。

責信隱含著所作所為願意持續接受大眾的監督,甚至主動邀請大眾來監督其行為,也就是所謂的透明。

「責信」是受託者與委託者之間建立的一種特殊關係,藉由此種關係的建立與展現,受託者必須接受委託者的監督,並向其負責或有所交代。

組織本身的責信要對所「倡議」、「關懷」的議題及其服務對象完全負責,其次則是要對於其捐款者貨支持者在財源上的負責到底。

非政府組織的責信必須針對不同屬性與階層的關係人,這些關係人均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甚至攸關組織本身的存續發展。

非營利組織的關係人包括提供資金的贊助機構、制定法律與管理制度的政府、提供金錢捐款與貢獻時間的志工,以及提供非政府組織目標與道義上合法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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